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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龍布告欄

銓敘部函以,有關公務員公餘時間兼任街頭藝人,於經各 地方政府同意之場地,以現場表演或創作方式展現自身技 藝並獲取報酬,是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 14條第1項規定一案,請查照
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
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函 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

發文字號:北市人考字第1093008429號

主旨:銓敘部函以,有關公務員公餘時間兼任街頭藝人,於經各 地方政府同意之場地,以現場表演或創作方式展現自身技 藝並獲取報酬,是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 14條第1項規定一案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依銓敘部109年9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49780642號函辦理, 並檢附原函(含附件)影本1份。

二、另銓敘部103年6月6日部法一字第1033851795號電子郵件及 該部歷次解釋與前開令釋未合部分,自109年9月30日起停 止適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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