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臺北市政府 函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
發文字號:府授人給字第1090112292號
主旨:本府員工暨眷屬自費團體保險原已投保之員工父母及65歲 以上退休人員投保年齡,自109年4月1日起得續保至80 歲,請宣導所屬及退休人員多加利用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國泰人壽公 司)109年3月19日國壽字第1090030962號函辦理。
二、續保之保費及保障內容第一年維持不變,俟110年續保日時 將依理賠狀況重新檢視費率,詳情請電洽國泰人壽公司派 駐本市政大樓B2服務專員劉小姐(電話:1999轉4577), 或洽詢各區服務人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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