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
發文字號:北市教人字第1083124001號
主旨:有關100年2月1日訂定之「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 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」,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8年12月30日以臺教人(四)字第1080181714B號令廢 止,函轉教育部函及附件各1份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教育部108年12月30日臺教人(四)字第1080181714E號 函辦理。
二、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業經總統以106年8月9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95501號令制定公布並自107年7 月1日施行。教育部業依該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,就一次 退休金與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、辦理條件、 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、期限、利息差額補助及其他有關優 惠存款之相關事項,訂定「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 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」並經107年6月29日臺教人 (四)字第1070089615B號令發布。茲以100年2月1日訂定 之原法規已無存在之必要,爰予以廢止。
三、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,請逕洽教育部承辦人(電 話:02-7736-5944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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