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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龍布告欄

有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,是否 須受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(以下簡稱退撫條 例)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等權利疑義一 案
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
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 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 
發文字號:北市教人字第1076076643號
主旨:有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,是否 須受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(以下簡稱退撫條 例)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等權利疑義一 案,請查照。 
說明: 
一、依教育部107年12月14日臺教人(四)字第1070131190號函 辦理。 
二、依前開教育部函規定,97年1月16日私校法修正後,將原 一法人ㄧ學校之型態修正為ㄧ法人多學校,學校法人設董 事會,辦理並監督其所設私立學校,兩者似應視為不同主 體;又教育部補助私立學校之獎補助費,學校應依相關指 定用途運用(不包含董事會運作相關經費),又退撫條例第7 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意旨在於合理限制退休教職員再任 範圍,爰退休教職員再任「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」,與退 撫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所定「再任私立學校職務」有別 。惟如退休教職員再任私立學校之董事會職務,係依私立 學校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納入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董事會辦事人員,則仍屬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3款所定私立學校職務範圍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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