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
發文字號:北市教人字第1072133385號
主旨:轉教育部有關各校應確依「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
理原則」(以下簡稱兼職處理原則)辦理專任教師至營利
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事宜,並落實相關規範之宣導,請查
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教育部107年10月8日臺教人(二)字第1070154654A號書
函辦理。
二、依兼職處理原則第8點、第9點第2項及教育部104年6月1
日臺教人(二)字第1040069402B號令釋,各校對教師之兼
職應確執行「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」,並每年定期評
估檢討,對於違反規定之案件應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其
他相關會議進行審議,並視情節為適當處置;又校內規章
如有與上開兼職處理原則不合者(如追認同意等),各校
應即檢討改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