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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內法規

臺北市大同區大龍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-114.01.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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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臺北市大同區大龍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」總說明

    教育部於1121218日函發布修正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」,名稱並修正為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」。其第53條至第59條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申訴及再申訴部分則自113621日施行。臺北市教育局於113620日來函,說明原訂定「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及再申訴相關自治辦法」將予以廢止,爰請各校於113830日前修正校內學生申訴相關規定,並送校務會議提案討論。

    為符應新修正之法規,簡化本校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織,新增特殊教育學生申訴及再申訴案件處理規定,爰於114年1月15日校務會議提案廢止本校「臺北市大同區大龍國民小學學生申訴作業要點」,另訂「臺北市大同區大龍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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